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团体会员入会须知
时间:2015-03-10 13:14:51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是由已故的原卫生部部长崔月犁,原卫生部中医司司长吕炳奎等老领导、老前辈发起,于1985年6月在北京成立的,是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国家民政部核准并注册登记的一家一级专业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拥有一大批北京及全国各地著名中医药专家、学者、教授担任顾问、常务理事、理事等重要职务。本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各具特色的“专业委员会”(二级学会)27个,并主办有全国性杂志《中国民间疗法》。       本会成立近二十年来,在国内外举办了数十次学术交流大会,并在人才培养、技术服务与推广、医疗保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抗击“非典”的战役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国内外医药界享有盛誉。 本会的工作重点:侧重民间,面向基层,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发掘、整理、验证、开发、推广中医药疗法,民间验方,组织中医药学术交流,举办中医药培训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       办证手续:       凡符合本会团体会员条件欲入会者,先向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或委托单位)索取入会申请表,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经会员2人介绍或有关单位推荐),交本会审查。经本会审查合格,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书后,一次交纳三年会费,本会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团体会员证。可通过以下方式交纳会费:       1、邮局汇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2号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50422/64150523       2、银行汇款       开户名称: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开户银行:工行东四南分理处       账        号:0200001009014420452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员注册登记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协会会员的登记与服务工作,加强以会员为本的组织体制建设,根据协会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团体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     一、 团体会员     1. 自愿加入本协会并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团体会员单位类型     (1) 生产营销类: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特殊化妆品等生产经营、销售类企业。     (2) 研究开发类:科研究院校、研究院所、健康教育培训等机构。     (3) 服务类:销售保健产品或服务的商铺。     3. 团体会员单位条件     (1) 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的产品获国家或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2) 销售保健产品或服务的商铺(包括连锁经营的加盟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无不良社会记录。     4. 会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5. 团体会员应缴纳年度会费人民币贰仟元整,一次性缴纳三年。     第三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企业入会申请书,并按级别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 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简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3. 经协会批准并复函。     4. 按级别缴纳会费。     5. 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颁发证书、牌匾。     企业须指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与协会秘书处保持联系,会员企业迁址或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协会,以保证信息畅通。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会籍管理     1. 不同级别会员入会应填写相应的入会申请表。     2. 团体会员备案的相关资料若有更新、会员有所变动,须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更新和变动情况。     3. 团体会员企业应按期缴纳会费。     4. 会费到期未缴,协会仅保留会籍三个月,超出三个月仍未补交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5.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会员,经核实取消会员资格,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6. 本协会各类会员证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编号发放管理。会员证书遗失者可向本会书面提出补发申请。     7. 本会各类会员可通过协会网站www.ctcm.org中查询。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     1. 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产业和协会发展情况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2. 收取会费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退会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自愿退出本协会须办理退会手续,同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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